
農地工廠相關法規
納管農地未登記工廠,99年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,公告特定地區輔導業嫬取得臨時登記工廠,在109年6月2日前完成轉型、遷廠、合法化程序,然而成效有限,因此在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到期前,行政院再次提出工輔法修正案。
108年7月24通過的修正案以「特定工廠登記」全面取代「臨時工廠登記」,105年5月20日前既存的低汙染未登記工廠,必須在2年內申請納管,3年內提出汙染、消防安全等改善計畫,並繳交營運管理金;接著,10年內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、20年內將土地變更為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」,這樣才算完成農地工廠就地合法化。
也就是說,必須在119年前取得特登,129年3月19前完成土地變更,工廠才正式合法。至於105年5月20日前既有的中高汙染工廠,政府將輔導遷廠、關廠或轉型,而過去取得臨登的工廠須申請轉為特登;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,將依法停止供電、供水並拆除。
農地工廠土地變更規定
將農地變更為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」,變更條件如下
121年3月19日前提出用地計畫申請
2.申請用地計畫前3年內,不得有經環保機關認定、情節重大的違規事件
須捐地3成或繳交回饋金。回饋金為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現值的50%
4. 須裝設屋頂型太陽光電,且面積不得低於廠房屋頂的50%

(圖片出自於UCGD-global)
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有什麼好處?
1 納管拿到特定工廠登記,就不會常被查稅,因為農地工廠位址基本上是網路上都查的到情況,所以當然查緝單位也會知道。
2 可以合法申請水電
3 通過特定工廠登記後即可申請外勞。
4 免依工輔法第30條科罰,並排除土地及建管法令限制,不擔心被檢舉,安心經營。
5 可以承接政府採購標案、貸款可能性增加
6 合法登記廠商才會有和其他廠商擁有公平競爭機會增加企業利潤。
7 爭取廠地變為丁種建築用地,協助永續經營。
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用地計畫所需申請文件:
1 申請表。
2 特定工廠登記文件影本。
3 用地計畫書。
4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。
5 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,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,應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。
6 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,且仍於有效期間內之文件。
7 依環保法規應檢送之計畫、評估調查檢測資料或取得有效之各項許可文件。
8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,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,檢附環境影響評估核定文件。
9屬山坡地並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,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文件。
10 計畫用水量達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規定者,檢附用水計畫核定文件。
11 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之書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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